一刀切反對購物是對《旅游法》的誤讀,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意義在于為旅游購物“正名”。
2014年4月17日,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lián)合發(fā)布了2014年版《團隊境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團隊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等四個合同示范文本。《旅游法》實施之后,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重點針對購物、另行付費旅游項目、違約等行為做出了明確界定和具體操作辦法,并首次增加了懲罰性賠償責任。
去年10月1日《旅游法》正式實施后,讓業(yè)內一線旅行社感到尷尬和焦慮的是,與《旅游法》相配套、相適應的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遲遲未出臺。記者了解到,在這樣一段時期,一些經營不規(guī)范的旅行社仍舊在試圖“鉆法律的空子”;而遵紀守法的旅行社卻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感到“無所適從”。
中國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劉思敏表示,在《旅游法》實施后,業(yè)界就一直呼吁“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發(fā)布。旅行社不知道《旅游法》實施后的旅游合同應該如何簽訂才能算是真正的“規(guī)范”。對于旅行社來說,需要有“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作為參照標準;對于旅游消費者來說,更需要有這樣的 “示范文本”,消費者根據(jù)“示范文本”,可以跟旅行社進行談判、協(xié)商,甚至可以在此基礎上簽訂“補充條款”。“示范文本”能使旅游消費者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護,同時也能更好地規(guī)范、約束旅行社的行為。
參與“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修訂工作的北京法學會旅游法研究會理事,中青旅質檢合規(guī)部總經理李廣告訴記者,其實,國家旅游局早在《旅游法》出臺后就開始了這項工作。本次合同示范文本的調整和修訂,有一定的釋法意義,因此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局均非常審慎地對待這項工作,持續(xù)了將近一年時間,在充分征求旅游消費者、旅游企業(yè)、專家學者的意見基礎上,對2010年合同版本進行了調整和修訂。這一次,可以看做是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根據(jù)《旅游法》的規(guī)定,對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做的一次全面的調整和修訂。其中,特別對旅游中涉及到游客、旅行社權益的諸多相關細節(jié)進行了修訂。
劉思敏認為,本次示范合同文本的修訂,相當于對《旅游法》的一個細化,同時增加了可操作性。而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兩個行政部門聯(lián)合出臺的“示范文本”,其權威性和公信力更是毋庸置疑了。
對《旅游法》根據(jù)民法理論中不可抗力處理原則,針對旅游的特殊情形,做了進一步的補充和調整,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就相應地進行了規(guī)定。
■ 解讀
不反對購物,反對“強迫購物”
中國旅游研究院院長戴斌、中國環(huán)境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總裁鐘暉指出,“示范文本”的一個顯著意義在于為旅游購物“正名”。購物是旅游一個必然的組成部分,而《旅游法》要反對的也不是購物。《旅游法》反對的是“強迫購物”、帶有商業(yè)賄賂性質的購物,以及在購物中欺詐游客的行為。
在《旅游法》實施以后,曾出現(xiàn)過一些旅行社不同意帶游客購物,而遭到游客投訴的情況。顯然這是走了一個極端,當然也是由于對《旅游法》的誤讀、誤解所致。
《旅游法》、《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購物、自付費旅游項目、違約責任的承擔都進行了相關規(guī)定。而此次出臺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只是將這些內容明確提到旅游合同中,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來。
此外,首次增加了懲罰性賠償責任,規(guī)定因旅行社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情形,示范文本約定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賠償金。
將《旅游法》對旅行社規(guī)定的懲罰性賠償吸納到合同中。保障旅游消費者對維護自身權益相關法律條款的知情權。
強化對零負團費的打擊力度
李廣指出,本次的調整和修訂。主要有兩大方面的變化:一是將《旅游法》原則性規(guī)定轉換成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協(xié)議內容。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為強化《旅游法》對零負團費的打擊力度,本次合同對旅游行程中購物和自費的安排進行了巧妙的合同約束。首先對這一問題不予回避,在合同中明確將《旅游法》35條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了再次的強調和重申。同時也將購物和自費項目通過協(xié)議附件的形式,要求旅行社向旅游者在行前進行完整、全面的說明,并由旅游者進行簽字確認,通過這種協(xié)議條款的安排,保障旅游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對購物和自費等旅游項目的選擇權。
細化了旅行社不成團解約的限制條件,以及超出旅游法規(guī)定的不成團解約期限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
讓“必要費用”更明確
第二個方面是細化了一些合同內容。比如將法律賦予旅游者的合同任意解除權、以及旅行社的單方解約情形,均規(guī)定了具體、可操作的條款。也詳細規(guī)定了《旅游法》中所規(guī)定的“必要的費用”的具體計算方式。在合同中規(guī)定了雙方解除合同需要承擔的違約金的具體比例。大幅度增加了“協(xié)議條款”的內容,將需要由旅游者和旅行社、組團社和地接社雙方協(xié)商的內容,通過留空、留選項等方式交由合同雙方進行協(xié)商確定。
“示范文本”不具有“強制性”
需要特別注意的一點是,“示范文本”具有“示范性”,但并不具有“強制性”。劉思敏表示,國家相關部門出臺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更多的是為消費者提供了一種參考。國家旅游局方面也表示,出臺新的旅游合同,是希望通過規(guī)范示范文本引導行業(yè)自律,把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范變成行業(yè)的自覺規(guī)范。
李廣進一步澄清,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fā)布的這四個合同,均是“示范文本”,各地方旅游局和工商局也可以另行制定在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其他“示范文本”,而旅游企業(yè)則可以自愿選擇采用或不采用“示范文本”,或者采用“國版”的或“地方版”的示范文本。
本報記者也從凱撒旅游、國旅總社、北京春秋旅行社等多家大型旅行社了解到,旅游行業(yè)盼望這樣的“標準化”,希望在制定合同時,可以“有據(jù)可查、有依可循”。
北京春秋旅行社總經理楊洋指出,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出臺,旅行社還需要有了解和適應的時間,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是否適應市場需求、符合旅游形式發(fā)展,其具體的影響和變化還需要具體執(zhí)行之后才能體現(xiàn)。記者 張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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